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