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软终教〔2022〕01号-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01
发布时间:2023-05-01 动态浏览次数:1169

福软终教〔202201

关于印发《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终身教育培训中心

2022年51





附件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专业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与材料,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终身教育培训中心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4天。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因病或其它正当事由当年确实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入学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当年12月向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并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业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业规范的,依据《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六条 学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者,应在3天内补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班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每次集中面授缺课(含请假、旷课)累计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及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每次集中面授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次面授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十九条 集中面授是业余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应坚持参加面授。一次面授旷课累计超2天(含2天),不得参加当次面授的考试,必须参加下年级相应学期面授学习。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二级学院教学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实施;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调查、实践)报告、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60%(平时作业、测验等占40%,考勤和课堂听课情况占20%),课终考核成绩占40%。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平时考核成绩不全,由二级学院教学分管主任根据实际情况评分。课终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

二级学院教学分管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开学前应根据课程性质与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办法,报二级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实施,并报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备案。首次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补考、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应持相关证明,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初审,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后,可予缓考,缓考课程成绩记载为“缓考”。凡特殊原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先向班主任和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教学管理人员口头报备,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向终身教育培训中心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教师在缓考成绩基础上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成绩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申请补考一次。

缓考申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凡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参加正常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即按旷考论。

(二)一学期单门课程累计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的,不予安排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给予该门课程两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成绩以补考实际成绩记载,不再综合平时考核成绩。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同意后安排补考,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或实习期间),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或申请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第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补考一般不单独安排,参加其它年级相应专业相同课程考试。

(四)毕业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缓 修

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该学期面授的,应在开学前持相关证明向终身教育培训中心申请该学期课程暂缓修读,经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审核、批准后,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相应学期课程学习。学生在读期间只允许申请缓修一次,毕业班学生不办理课程缓修。

第二十六条  考试违纪或旷考的学生,成绩按“0”分记载,不参加正常补考,毕业(结业)前视其表现,经本人申请,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给予一次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入学前五年内或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如学时不少于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90%)的某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可申请该门课程免修,原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者不减免学费。

第二十八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九条 凡要求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经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后方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成绩登录与发布要求如下:

(一)课程考核成绩(应包含平时考核成绩与课终考核成绩)由课程负责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复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教学分管主任、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身教育培训中心,经审核,终身教育培训中心于考核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各二级学院教学分管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并报送终身教育培训中心者,视为未完成教学任务;

(二)补考成绩应按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提供的名单登分,于补考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85分及以上)率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原则上不超过10%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核的,应于新学期面授第一周内向开课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开课学院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复查。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五)复查工作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应在学生提交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查。复查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主任指定23名任课教师共同完成。复核结果由开课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报学院分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送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成绩复核、更正应在学生提交复核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出规定时间终身教育培训中心不予受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拟转入专业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三) 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四) 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低年级学生之间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审查,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达到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不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者。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四)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在原学校(教学点)学习不便者;

(二)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学习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工作原因,由学生所在单位提供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终身教育培训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当学期面授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办,按照本规定第六章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六门者,按留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须按新编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留级学生对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各专业设有最长修业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留级、降级等),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为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年限延长两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结业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终身教育培训中心批准,不及格课程及毕业考核可补考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学生毕业登记鉴定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进行评选、表彰。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按照《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51日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终身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